CSR概念在欧美早已提出多年。像在英国的上市公司,每年都会有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其实,到目前为止国际上对CSR的具体内容都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国家、地区的不同,对其理解和解释也不尽相同。
“联合国全球契约”的10项原则要求:企业应该在其影响范围内支持人权、劳动标准、环境、防止腐败等国际公认的规范并努力进行实践。适用于所有组织的SR(社会责任)国际规格(ISO26000)正在编制中。OECD(跨国企业指南)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为经济、社会及环境等方面的发展作贡献”。
世界经济人会议定义的CSR是“企业为了提高员工、员工家属以及当地社会等社会整体的生活水平,与这些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为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欧洲委员会(2002年白皮书)定义的CSR是“企业认识到负责任的行动可以引导可持续发展和商务成功,在事业活动或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自主地采取对社会和对环境相关的课题意识的概念”作为NEC集团的一部分,我们所理解得CSR是在NEC集团企业理念下,按照NEC集团企业行动宪章、核心价值观、员工行为规范,承担经济责任,提高效益,回报社会。而这些行为都是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进而作为优秀企业市民为解决社会问题做出贡献。在此过程中通过与客户、股东、投资者、交易对象、当地社会、员工等沟通,建立相互信赖的关系,最终实现社会和NEC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对于该定义需要强调的是:
第一,欧盟认为CSR实际上既包括社会问题也包含环境问题,使用企业社会责任这样的定义是因为它已经被广泛接受和认可,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概念,包含了企业对社会整体应负的责任,具体话题包括:健康、安全、环境污染等,当然也包含更广泛的一些内容。
第二,定义中特别指出了CSR包括企业如何协调与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关系,也就是企业如何在其商业运作中协调、考虑雇员、消费者、商业合作伙伴、地方社区与整个社会的一些合法的关注。欧盟确认企业是实践CSR最基本的主体,但同时企业的CSR实践需要在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利益相关方之间进行讨论和协调。
第三,欧盟强调CSR是将对社会和环保的关注融入到商业运作之中,也就是说CSR并不是企业每天的商业活动之外附加的一系列活动,相反CSR恰恰应该是一个企业每天如何运作的问题:产品的研发、生产过程、销售与市场、人力资源管理等。
最后,定义强调CSR自愿的性质,也就是说欧盟认为CSR意味着企业如何在其最低限度的法律义务之上关注社会和环境问题。从这一角度来讲,遵守法律是CSR的前提条件,但是不等同于CSR。这一定义对欧洲是很有益的,但是我们也意识到,它不一定非常符合中国对CSR的理解。